執行案件
回答:0 瀏覽:288 提問時間:2022/4/25 10:45:25
我有一案件,別人2016年12月8日向我借貸本金60萬,月息2分,利息付到2017年7月,以后的一直沒付,多次討要無果2019年7月我向法院提起訴訟,2019年9月份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萬利息271000元(暫計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),合計871000元,以后利息按本金60萬,月利息2%計算,直至還清之日止。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12510元,減半收費6255元,由被告負擔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(2021)皖1221執3541號。
被告現在正在起訴一家公司價值將近400萬元,一案件,我想聘用你事務所對執行案件特長律師,幫我執行。